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签订
资产评估机构决定受理评估业务之后,应当要求委托人依法签订评估委托合 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签名并 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评估实务中,评估机构可以对授权内部人员和分支机构签 署委托合同的情形,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加以规范。
评估实务中,如果因委托人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 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关注未及时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可能产生的风 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对客户的履约及诚信能力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价、通过 法律允许的必要形式取得客户对其先行开展评估业务的请求或确认依据等,保护自 身合法权益。
评估实践中,司法鉴定或其他特殊业务建立评估委托关系所采用的文书并不一 定使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形式,对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准则规定,以其他形式建 立委托关系的应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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